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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条例正文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正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弘扬革命烈士的牺牲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而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一条 为了弘扬革命烈士的牺牲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而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九条说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分配方式遵循特定顺序和规定。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应否享受现在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

〖A〗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因上学无生活来源。定期抚恤金标准为27980元/年(2019年提标后),城乡烈属均可享受。未享受待遇的补发与申请若烈士遗属在世时未领取应得抚恤金,其家属或相关权利人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并申请补发。烈士遗属去世后,定期抚恤金停止发放,但会增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B〗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若烈士在战时参战牺牲,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调整幅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此项待遇旨在体现国家对烈士牺牲的崇高敬意,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肯定其贡献。

〖C〗烈属: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若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适用范围,可同时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若不属于该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条例解释

本条例第二条指出,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人民解放军涵盖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其他人民武装,革命烈士家属则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以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正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弘扬革命烈士的牺牲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而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相关解释,成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具体如下:对敌作战牺牲,因伤牺牲,执行战勤任务牺牲,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保卫人民和国家财产牺牲,因维护国家安全和治安牺牲,以及在执行特定任务中牺牲等。例如,邱少云、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和李大钊等都是著名革命烈士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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